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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信息发布者:相爱莫相离
    2019-03-06 19:26:34   转载


    一、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合作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内容。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五方面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注意,最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句话非常重要。
    根据国家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3亿农户,其中2.1亿农业经营户,平均每户承包不到8亩耕地,每个地块不到1亩,是典型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按照党中央的谋划,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说,到那时农业农村也要基本实现现代化。然而,面对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基础,我们该如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有的同志说了,我们这些年不是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了嘛,而且还取得了显著成效。的确,自2008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一方面是政策鼓励。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是流转需求增加。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大幅增加。再加上,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补贴,比如无论转出户还是转入户都给予补贴。这样,就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2008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 %。2016年达到4.7亿亩, 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35.1%。这是成绩,但也要看到问题。通过4.7亿亩的农村土地流转,仅形成30亩以上的大户1052.1万家,其中50亩以上的356.6万家,规模依然偏小。总之,小农户经营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由此可见,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也就是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那么,如何衔接?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体系。首先,将农户分类。按照国际通用的研究框架,我们将农户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纯农户,农业收入占比80%以上,对农业高度依赖;第二种,一兼农户,农业收入占比50-80%,对农业的依赖度较高;第三种,二兼农户,农业收入占比20%-50%,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并不依靠农业;第四种,非农户,农业收入占比20%以下,农业生产对他来说已高度边缘化,是休闲、体验的一种方式。
    其次,分类施策。对于二兼农户和非农户,在政策设计上主要是提供土地流转、入股,甚至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机会。当然,还有一部分收入占比接近50%的二兼农户,我们要给他们提供社会化服务。对于纯农户和一兼农户,我们要为他们打造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条件,包括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供给等,在政策设计上主要是提供参与纵向协作的机会。
    什么是纵向协作?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产地批发市场、电商市场。第二,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三,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先联系农户,再联系市场,与市场还有一段距离。那么,这个距离由谁填补?就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实中,一般采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这种纵向型形式。第四,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很多,基本都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如植保服务、病虫害防治等。
    从产品类别来看,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为主的农户,倾向于采取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距离市场较近)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纵向协作形式;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户,倾向于采取加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协作形式。大多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少数以龙头企业的形式出现。换句话说,龙头企业或直接或以合作社的形式给农民提供服务,越来越多的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也采用合作社的形式给农民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怎么实现这种衔接?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土地流转,包括出租、入股、退出,我们叫作“小农户、大经营”;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小规模+社会化服务,我们叫作“服务的规模化”,就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使农业生产由小规模变为大规模。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主体,合作社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过程中也会起到核心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核心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在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10章、74条、约8000字,内容精炼且全面。具体来看: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句话大致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意味着不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二,以互助和服务为宗旨,也就是以成员之间的互助式服务为宗旨;第三,体现民主管理,强调章程的作用。
    合作内容。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并列出四项。我们逐项来看。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换句话说就是,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这样,既节省成本又提高生产力。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通过合作社,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模经营,进而与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产业链。第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第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即: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里出现一个新词,盈余。专业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其特殊就特殊在:企业叫盈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叫盈余;企业盈利是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是返还。
    法人地位。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这里依照什么规定法人地位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五个条件,分别是: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第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出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目前,大部分农民还是缺少资金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作了特别的规定,像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都可以作价出资。
    作者: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教授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 《孔祥智:乡村振兴与农民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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